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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学科召集人管理办法 (试行)(办转字〔2018〕85号)

2024年04月24日   浏览:

西北工业大学学科召集人管理办法 (试行)

(经20181225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办转字〔20188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步伐,落实《西北工业大学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西北工业大学一流大学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的要求,完善学科建设统筹协调机制,特设置一级学科召集人,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级学科召集人(以下简称“学科召集人”)应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熟悉本学科的研究领域,是统筹本学科发展规划、建设与评估的负责人。

第二章  设置范围

第三条 原则上在具备冲击世界一流水平潜力的学科设置学科召集人。本办法中设置学科召集人的学科为: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兵器科学与技术、力学、机械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控制科学与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和生态学。

第三章 目标与职责

第四条 学科召集人主要围绕《建设方案》中的学科建设目标,统筹协调本学科的发展规划、建设与评估工作,使本学科形成布局更加合理、学术方向更加凝练、特色更加鲜明、优势更加突出的学科(群);带领本学科(群)尽快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或行列,在全国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以下简称“学科评估”)中排名进入“A类”(前10%)。

第五条 学科召集人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学科的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和学科评估方案。

(二)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和学科评估方案进行任务分工,并指导建设单位落实相关任务。

(三)定期组织开展工作研讨,协调关系,解决问题。

第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人工作职责:

(一)按照学科召集人的要求,起草、论证、修改完善本学科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及学科评估方案。

(二)按照任务分工完成本单位承担的各项工作,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三)按照学科召集人的要求,参与工作研讨,并按照研讨意见落实本单位有关工作。

第七条 发展规划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国际合作处、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对接各学科,围绕学科的发展规划、建设需求和评估工作,明确支持方案,提供相应保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学科召集人组织、协调本学科建设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召开学科建设工作会议,推进和落实相关工作。必要时,分管学科建设单位工作的校领导需参加工作会议。

第九条 学科召集人通过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采取“一事一议”的工作方式统筹解决学科建设工作中涉及的人、财、物等相关问题,相关单位必须全力配合并妥善解决;涉及到重大问题时,学科建设工作小组组长召开工作协调会,研究并制定解决方案。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十条 学科召集人聘期原则上为四年。

第十一条 学科召集人采用推荐制,主要方式为学院和相关学术机构推荐。

第十二条 学科召集人人选由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最终由校长聘任。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学科召集人在聘期结束时需向学校学科建设工作小组提交聘期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经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审议后报送校长办公会;学校根据学科召集人工作绩效对其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科建设贡献奖,对在学科建设工作中表现优秀以及在学科评估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科召集人、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其他学科暂不设学科召集人,设学科负责人,学科负责人职责参照学科召集人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学科建设办公室)。

20181227日)


上一条:西北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实施办法(试行)(校研字〔2019〕264号)

下一条:西北工业大学高水平期刊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发规字〔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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