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经2019年9月17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校研字〔2019〕2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精神,做好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优化学科布局结构,凝聚学科发展方向,突显学科特色优势,保证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2017〕9号)和《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学位〔2018〕17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应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服务需求、保证质量、前瞻引领、规范稳妥”的原则,提高站位,增强战略定力,以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为目标,依法依规进行。
第三条 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分为新增《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内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权点,新增《学科目录》外的新兴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以及对现有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学位授权点调整按照《西北工业大学学科动态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校研字〔2018〕308号)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 新增学位授权点申报要求
第四条 自主审核新增的学位授权点必须是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对学校转型发展和加快创新人才培养起重要作用、建设成绩显著、特色鲜明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第五条 每年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数量不超过1个。
第六条 拟增列《学科目录》内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要求如下:现有条件和水平应高于国家同类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特别是在人员规模、科研经费、科研项目、科研获奖中的任意两项指标达到申请基本条件的110%及以上。
第七条 拟增列《学科目录》外的新兴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要求如下:
(一)新兴交叉学科应具有完备的学理基础、理论体系、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
(二)新兴交叉学科应有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覆盖面与现行一级学科相当,有可能形成新的学科增长点,所涉及的一级学科均已获得相应学位授权。
第八条 申请新增的一级学科与现有一级学科授权点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不能重复,申请新增的专业学位类别与现有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骨干教师不能重复。
第九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予以撤销的学位授权点,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申请新增为学位授权点。
第三章 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程序
第十条 发布通知。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学校上半年发布通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报。各相关建设单位按照学校自主审核工作要求和学位授权点自主审核标准,确定申报的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或新兴交叉学科名称,撰写《西北工业大学新增学位授权点申请书》,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初审。学科建设办公室对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的材料进行初评,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学科建设委员会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初步确定当年拟新增学位授权点名单。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编写论证报告。拟新增学位授权点建设单位根据《西北工业大学新增学位授权点论证报告编写提纲》编写论证报告,并提交学科建设与发展五年规划。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学校组织国内外同行专家针对拟新增学位授权点进行论证。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应不少于7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人。获得全体专家2/3(含)以上同意的视为论证通过。
第十六条 校内公示。论证通过的拟新增学位授权点有关材料在校内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专家论证结果,对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做出是否同意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决议,获得全体委员2/3(含)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
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审定。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新增学位授权点名单。
第十九条 上报批准。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新增学位授权点名单和论证报告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条 新增学位授权点应明确五年建设与发展目标,确定年度建设资金和研究生招生规模,其中博士生招生人数每年应不少于10人;新增学位授权点的学科水平在若干年内应达到全国同类学科的前30%。
第二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应加强新增学位授权点建设,充分认识设置学位授权点的根本目的是人才培养,开展学位授权点自评,坚持内涵发展。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新增学位授权点的监督管理,从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等方面给予建设支持和质量跟踪,促进学位授权点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定期对新增学位授权点开展评估工作,对于人才培养质量、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根据《西北工业大学学科动态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的规定,新增学位授权点在获批3年后接受专项评估,每6年接受一次合格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