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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方向培育项目管理办法(发规字〔2024〕2号)

2024年04月24日   浏览:

西北工业大学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方向培育项目管理办法

(经2024325日发展规划处处务会审议通过)

发规字〔20242


第一条 为规范新兴交叉学科方向培育工作,明确项目实施要求和流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指导意见》(教研〔20185号),落实《西北工业大学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方向培育项目征集、申报、立项、考核等工作,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方向培育项目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推进多学科的交叉融合,培育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支撑现有优势学科,创新学科组织模式,提高学科整体水平,最终实现重大原始创新和颠覆性技术的突破、提升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的能力。

第四条 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方向培育项目按照“项目牵引、绩效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发展规划处是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方向培育项目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方案审核、项目评审、考核评价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方向培育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方向的建设方案论证、申报、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方向培育项目分为指南引导和自由选题两种类型:

(一)指南引导类项目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结合我校学科规划和布局,由发展规划处征集专家建议、组织论证、形成指南并适时发布。

(二)自由选题类项目主要围绕我校三航、3M3C学科,面向战略新兴产业增长,抢抓机遇,嫁接新技术,由申请团队自由选题申报,探索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领域和方向。

第八条 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方向培育项目申报具体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我校在编在岗教师,具有正高级职称,且在专业领域具有广阔的学科视野和深厚学术底蕴,已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在国内外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力。

(二)申请团队人员组成应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一级学科,每个一级学科至少有1名正高级职称的团队成员,充分体现学科的交叉特征。

第九条 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方向培育项目申报流程如下:

(一)项目申报。项目负责人填写《西北工业大学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方向培育项目申请书》,由一级学科召集人推荐申报。未设置一级学科召集人的学科由所在单位推荐(同一学科召集人/单位推荐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

(二)发展规划处初审。发展规划处审核项目申请书的规范性、完整性及项目建设绩效指标的可考核性。

(三)专家评审。发展规划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各申报项目提出的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建设内容、预期成果及经费预算等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校领导专题办公会审定。发展规划处将项目申报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报校领导专题办公会审定,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

(五)校内公示。拟立项项目有关材料在校内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列入当年文科发展计划项目名单。

(六)启动建设。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书进行修改完善,报发展规划处审核、备案后,正式启动立项建设。

第十条 发展规划处根据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方向培育项目承担的建设任务、建设进展与建设成效给予建设经费支持。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

第十一条 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方向培育项目立项后1个月内,各项目需根据审批的经费额度,制定年度计划任务书及经费预算,报发展规划处备案。经费列支项目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实施,主要包括设备购置费、业务费等。

第十二条 建设经费根据动态调整原则逐年审批并划拨。对实施有力、进展良好、成效明显的项目,将加大经费投入;对实施不力、进展缓慢、未完成绩效的项目将酌减或停止资助。

第十三条 建设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执行进度符合项目财务管理要求。建设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年度考核制。各项目须向发展规划处报送年度建设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年度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申请书中“绩效目标”所涉及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和经费执行情况,以及下一年度主要建设内容、目标和经费预算等。

第十五条 发展规划处组织专家对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方向培育项目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及下一年度各项目经费支持额度经发展规划处处务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方向培育项目建设期结束后2个月内,需向发展规划处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建设的项目,须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延期建设时长不超过1年,延期期间无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发展规划处组织专家对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方向培育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发展规划处处务会审议、分管校领导审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其负责人不得再次申请学科建设同类项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西北工业大学新兴(交叉)学科方向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办转字〔202082号)同时废止。

20244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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