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发展规划处日常考勤、考核,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西北工业大学教职工请假及休假的有关规定》,结合发展规划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对迟到、早退的人员认真登记;月迟到、早退累计达7小时的作旷工1天处理,超出部分以此为标准计算;一次请假超过半天的要认真登记。
第二条 上班时间因公外出,实行报告制度。科员向科室主任说明事由、目的地、预计时间等,保持通信通畅,便于工作联系;因私离开工作岗位按照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未办理请假手续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提前半天请假,安排好岗位工作。
请假原则上应逐级审批。1天以内报科室主任审批,2-3天报主管副处长审批,3天以上报处长审批。
科室主任请假报处长审批,处级领导干部请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病假须出具医院证明,事假须书面申请理由。如遇紧急、特殊情况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可根据请假天数及审批权限口头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病假、事假超过30天以上,经处长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长期病假半年提交一次医院证明。医院证明、请假条等手续由综合办公室留存。
第五条 职工年度考勤、考核和奖励绩效挂钩。全年累计请病假、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年度考核原则上不能评为优秀,并在奖励绩效中视情况予以扣减。
第六条 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节育假、哺乳假、丧假按《西北工业大学教职工请假及休假的有关规定》执行;休假及旷工期间待遇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如果实际请假天数超过原申请天数,需办理续假手续。
第八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处人员的考勤登记,根据考勤情况填写《教职工缺勤统计表》,经处长审批后报学校人事处。
第九条 请假人上班后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