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规字〔2020〕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发展规划处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落实“三重一大”要求,发挥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决策作用,提高议事决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学校《关于印发规章制度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办转字〔2020〕29号)要求,结合发展规划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二条 处务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精神,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研究确定“双一流”建设方案,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实施等,研究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需要处务会议研究落实的党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安全稳定、保密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解决巡视、巡察、审计、检查所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和整改方案。
(三)研究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阶段性重要工作和活动安排,处内部重要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和废止,处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工作岗位调整等。
(四)处七、八级领导人员推荐,工作人员选调、招聘、续聘,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建议等级以及各类表彰奖励推荐等人事工作。
(五)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主要指“双一流”建设资金等),处内单笔2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六)需要向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汇报的工作事项,学校需要处务会议研究、落实的工作事项。
(七)需要处务会议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处务会议的议事原则为: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在集体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策。
(三)议事决策力求客观、公正、高效,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处务会议实行处长负责制。
第四章 会议组织与议题确定
第四条 处务会议固定参会人员由处领导班子成员和综合办公室主任组成。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情况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五条 处务会议一般由处长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处长指定的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1次,依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处务会议有半数以上固定参会人员到会方可召开。涉及表决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固定参会人员到会方可进行。
第七条 会议议题一般由处长确定,也可由处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处长同意后确定。会议一般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八条 议题提出者要组织有关科室做好上会的充分准备,包括所涉及议题的有关情况、具体方案、可行性论证、需要会议决策的若干问题等。涉及到其他会议成员或其他部门的事项应事先加强沟通,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处务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由汇报人简练准确报告议题要点、具体方案和需决策事项。参会人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对不能参会的会议成员应于会前征求其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经认真研究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处长进行归纳总结,作出决议。决议内容包括需要落实和办理的事项、负责人、完成时限等。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意见不够集中或有较大意见分岐的议题,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沟通后提交下一次处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如有特殊情况须对意见不统一的事项作出决策,可以根据议题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赞成票数以超过应到会具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半数为通过。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六章 执行与督办
第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会议记录可作为会议纪要附件一并留存。
第十四条 议决事项根据决议,由相关负责人做好落实和执行,并解决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定期对决议事项的落实进行督办。
第十五条 依据工作进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对某项决议做出调整或变更时,应按照决策程序召开处务会议进行复议。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 处务会议固定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要按时参加会议,不能出席会议者,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七条 所议事项涉及参会人员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情形,参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处务会议形成的决定,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支持。
第十九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未经批准传达和公布不得外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前的有关制度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则执行。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