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规字〔2020〕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规划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根据《西北工业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校党字〔2018〕113号)有关规定,结合发展规划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处务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三条 发展规划处“三重一大”事项指处内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人事工作、重大专项资金和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决定和学校工作部署的具体方案、举措、措施。
(二)处党支部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安全稳定、保密等重要事项,安全稳定重大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巡视、巡察、审计、检查所发现问题的处理和整改方案。
(三)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阶段性重要工作和活动安排,处内部重要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和废止。
(四)处科室设立、变更、撤销方案,处工作人员调配及聘任、考核、晋升、福利待遇等事项。
(五)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审核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处重要资产处置等。
第五条 重要干部人事工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处七、八级领导人员推荐人选以及处工作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二)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干部人选。
(三)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推荐人选。
(四)其他重要人事工作事项。
第六条 重大专项资金和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陕西省部属高校“四个一流”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三项资金”)。
(二)发展战略研究基金。
(三)处年度预算经费列支。
(四)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中介服务等。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处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处内单笔花费在2万(含)以上的项目。
第三章 决策依据
第八条 三项资金的立项申报、资金安排等管理工作严格遵照《西北工业大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校发规字〔2020〕148号)执行。
第九条 发展规划处对三项资金项目调整(包括预算调整、提前启动、应急项目)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项目归口部门(学院、研究机构)或学科召集人、学科负责人等提供项目调整申请报告,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二)发展规划处分管处领导和主管科室依据归口部门(学院、研究机构)或学科召集人、学科负责人等所提供报告等资料,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处长审查同意后,上处务会议决策。如遇人才引进配套支持等紧急事项,可由处长或分管副处长研究后决策。
第十条 发展战略研究基金立项依据如下:
(一)严格遵照《西北工业大学发展战略研究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二)选题指南需经处务会议审定后发布。
(三)分管处领导及主管科室对拟立项实施项目,应依据立项申请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可行性意见或建议报处务会议议决后发布和实施。
第十一条 处年度预算经费列支审批权限如下:
(一)严格遵照国家和学校财务规定列支。
(二)单笔2万元以下日常经费列支由处长审批。
(三)单笔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支出要经处务会议讨论同意后实施,单笔经济业务支出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应按照学校规定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 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中介服务依据如下:
(一)严格遵照学校固定资产及财务管理规定。
(二)严格遵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单位遴选办法》进行遴选,处务会议以差额方式确定最终中介单位。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议题按照处务会议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经处长审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以处务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严格依照处务会议议事规则和程序审议并决策。
第十六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坚持一题一议,参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意见,并说明理由。实行处长末位表态制,处长汇总讨论情况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七条 会议决策过程中如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第十八条 会议决策采取表决制,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进行表决时,赞成票数以超过到会具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半数为通过。
第五章 执行与督办
第十九条 综合办公室主任应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加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进行详实记录,以会议记录、纪要形式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依据内容,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策后,由分管处领导组织相关科室执行,并及时向处务会议汇报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三重一大”决策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应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时,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