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下载

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资料下载

西北工业大学“十四五”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校发规字〔2021〕404号)

2024年04月24日   浏览:

西北工业大学“十四五”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经20211129日学校发展规划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校发规字〔2021404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学校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建设进程,确保学校“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各项规划任务举措有效落地实施,强化规划过程管理,促进学校各项教育事业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十四五”规划体系内所有规划,包括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总规划”)、专项规划、办学主体单位规划和发展支撑单位规划等四类规划。各类规划定位如下:

(一)总规划是学校“十四五”时期发展纲要和行动指南,覆盖学校教育事业主要内容,指导并牵引专项规划、办学主体单位规划和发展支撑单位规划的内容编制和任务制定;

(二)专项规划是学校“十四五”时期主要工作的具体指导,支撑总规划发展战略、行动举措落实落地,制定并落实学校主要工作发展目标、任务举措及量化指标,对办学主体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形成约束条件,包括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文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文化建设、国际化发展、校园建设、信息化建设等九个专项规划;

(三)办学主体单位规划是指各学院(研究院、中心)等实体教学科研单位的发展规划,是本单位“十四五”发展的战略路线图、任务责任书,指导本单位“十四五”时期各项工作落地实施;

(四)发展支撑单位规划是指有关教学及学术支撑单位、有关服务保障单位、有关职能部门的发展规划,保障总规划相关举措的落实落地,并支撑专项规划与办学主体单位规划的实施完成。

第三条 发展规划处是学校“十四五”时期各类规划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各类规划的统筹推进,负责总规划的任务分解、过程监测、实施评估及宣贯等工作。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负责专项规划的任务分解和实施计划制定。其中,人才培养专项规划由教务处牵头,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体育部、艺术教育中心协同配合;学科建设专项规划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牵头;文科建设专项规划由发展规划处牵头,科学技术研究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协同配合;师资队伍建设专项规划由人事处牵头;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专项规划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牵头,资产公司、国家大学科技园协同配合;文化建设专项规划由党委宣传部牵头;国际化发展专项规划由国际合作处牵头;校园建设专项规划由发展规划处牵头,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同配合;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牵头。

第五条 各学院(研究院、中心)以总规划为指导,按照专项规划任务要求,负责本单位规划的任务分解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 发展支撑单位以总规划为指导,按照学校赋予的相关职能,负责本单位规划的任务分解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 总规划结合新一轮“双一流”建设方案,分解形成重点任务清单,并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要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督办执行。

第八条 学校建立规划实施过程的监测机制。发展规划处统筹负责总规划监测工作,定期监测总规划执行情况;各专项规划牵头部门、各学院(研究院、中心)、有关发展支撑单位分别定期监测相关规划执行情况,并将有关监测结果向发展规划处反馈。

第九条 学校建立“十四五”发展状态监测指标体系,作为动态掌握总规划任务完成进度和相关事业发展情况的参考,监测指标体系由关键发展指标和辅助监测指标组成。发展规划处牵头负责制定指标体系,开展数据动态监测,组织评估分析;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编制指标体系的数据资源目录,统筹相关数据的管理和使用;校内各职能部门协同对监测指标进行降级拆分,并依据职能产生和维护数据。

第十条 学校对总规划实施情况开展年度评估,对专项规划、办学主体单位规划和发展支撑单位规划实施情况开展中期评估,由发展规划处统一组织。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发展需要,可在其他时间节点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双一流”资金投向和有关任务落实单位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各类规划因国家政策变化、外部环境变化、学校发展重大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规划内容的,应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一)总规划:发展规划处提请校领导同意后,组织调整修订工作,修订后文本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二)专项规划:各专项规划牵头部门提请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组织调整修订工作,修订后文本经职能相关议事机构审定;

(三)办学主体单位规划:各办学主体单位提请本单位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组织调整修订工作,修订后文本商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由本单位党政联席会审定;

(四)发展支撑单位规划:有关发展支撑单位提请本单位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组织调整修订工作,由本单位部/处务会(董事会)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十四五”规划实施情况总结制度,由发展规划处在“十四五”末期统一组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51231日自动废止。

20211213日)


上一条:西北工业大学学院改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发规字〔2022〕8号)

下一条:西北工业大学关于深入推进学院改革的指导意见(发规字〔2021〕1号)

版权所有:西北工业大学发展规划处

邮编:710072     电话:029-8849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