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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学院改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发规字〔2022〕8号)

2024年04月24日   浏览:

西北工业大学学院改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规字〔20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学院改革试点工作管理,提升学院办学活力和办学水平,将学校的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紧密结合,推动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应用和推广,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综合改革方案》《西北工业大学一流大学建设方案》、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以及学校推进一流本科人才培养、一流研究生培养、科技工作高质量发展和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改革试点工作聚焦学校和学院发展需求,以问题为导向,以目标为牵引,采用项目管理模式,明确各项改革任务,扎实推进改革;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化发展和管理机制等领域,着力破解制约学院自身发展的关键问题,探索激发学院办学活力和师生潜能的有效路径。

第三条 发展规划处整体协调推进学校的学院改革试点工作,负责做好宏观指导、资源统筹、监督反馈和成效评估等。改革试点学院负责制订改革方案,组织实施改革,完成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并达到预期改革成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明确工作举措并协同推进,为学院改革提供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根据《西北工业大学关于深入推进学院改革的指导意见》(发规字〔20211号)中相关要求,具备以下条件的校内各有关单位,可申请改革试点项目:

(一)申报单位包括学院以及校内承担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任务的其他教学科研机构;

(二)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改革意愿和较好的改革基础;

(三)申报单位确保改革目标科学、任务明确、举措得当,并在管理体制机制上进行探索创新。

第五条 经过广泛调研、充分研讨和科学论证,申报单位在发展规划处指导下完成改革试点项目方案,填写《西北工业大学学院改革试点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并提交发展规划处。

第六条 发展规划处组织申报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协商,就需要学校授权的政策、资金等资源配置达成一致。

第七条 发展规划处组织专家,对改革试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立项建议。

第三章 立项与实施

第八条 发展规划处确定拟立项的改革试点项目,提请校领导专题办公会进行审定后,由发展规划处公布改革试点项目立项文件。

第九条 发展规划处与改革试点单位签订改革试点项目工作协议,明确改革试点项目的目标任务、改革期限、各方权责和考核监督等。改革试点项目工作协议签订后,启动实施改革试点项目。改革试点项目工作协议是项目实施、检查和结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期间,改革试点单位按照要求及时向发展规划处报送改革试点项目进展情况,并分别在改革试点中期和期满时书面提交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果报告。发展规划处组织专家对改革试点项目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政策授权和经费投入。

第十一条 改革试点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适时终止改革试点项目:

(一)未及时启动并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的;

(二)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改革试点单位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改革任务条件或能力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目标任务、改革内容的;

(四)项目风险过大,或已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

(五)项目由于各种原因已无法继续进行的。

第十二条 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自改革试点项目工作协议签订之日算起。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改革试点单位应提前3个月向发展规划处书面提交延期申请,待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三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改革试点项目的结项验收工作;组织专家采取材料评定、会议答辩、现场考察等形式,对改革试点项目成效进行综合评议。

第十四条 发展规划处对改革试点项目实施“基础资源+贡献奖励”的动态分配和调整模式,以激励改革成效突出的改革试点单位。

第十五条 改革试点单位负责总结凝练改革试点项目成果和经验。发展规划处负责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归纳分析,并协同相关各方推广应用成功经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1014日)


附件:西北工业大学学院改革试点项目申报书


上一条:西北工业大学学院改革试点项目指南(发规字〔2023〕2号)

下一条:西北工业大学“十四五”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校发规字〔2021〕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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