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全体人员要自觉遵守上级颁发的安全防火规定,提高警惕,克服麻痹思想,注意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各种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逐级建立安全防火责任制,各办公室主任为安全防火责任人,负责本办公室的防火安全。
第三条 办公场所禁止私装电源,乱拉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四条 办公场所严禁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热器等明火烧水、取暖。
第五条 办公场所内外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将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带到办公场所。
第六条 办公场所禁止吸烟,严禁一切明火。
第七条 不得任意挪动、拆卸、损坏和动用办公场所消防器材设备。办公人员应掌握防火器材的使用。
第八条 下班时间各办公室必须切断电源,关窗锁门,配有保险锁的,要反锁上保险。电器设备用毕要及时切断电源。
第九条 严禁在办公室存放大量现金和私人贵重物品。
第十条 办公室钥匙不得转交他人(家属、朋友等),重要部位的钥匙要专人负责保管,任何人不得自行修配办公室钥匙,不得拥有非本人办公室钥匙,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下班期间,不允许非本办公室人员单独进入。
第十二条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处领导,并保护好现场。隐情不报或发生责任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每季度和节假日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