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有序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固定资产范围
使用年限2年以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器具、工具等。
1.设备类:空调、显示器、主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照相机、投影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
2.办公家具类:文件柜、办公桌椅、沙发、货物架等。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购置、验收、领用、变更、报废申请等,由综合办公室管理。分发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由个人负责管理。
第三条 综合办公室管理职责
1.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2.审核科室要求申购的固定资产是否合理。
3.验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是否合格,按要求和程序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4.负责已有固定资产调拨和变更登记。
5.办理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和销账手续。
6.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四条 个人管理职责
1.负责管理、保存分配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
2.固定资产发生遗失,非正常损坏,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正常损坏或丢失,要及时进行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责任界定。
3.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维护,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4.固定资产如有损坏,及时报综合办公室修理或申请报废。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为加强办公用品管理规范化,杜绝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办公用品由综合办公室统一采购、登记管理。
第二条 办公用品分为:可较长时间使用的物品和消耗用品两类。
第三条 因工作需要增添或更新的办公用品,使用人需向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计划(包括:规格、型号、数量等),报主管处领导批准后添置。
第四条 办公用品原则上可通过网络平台集中采购。
第五条 个人及科室使用的办公用品在综合办公室办理领用、登记手续,由使用人和使用科室负责保管。
第六条 复印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及耗材采购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办公室灯光、网络、门窗、宣传栏、空调等设施维护、维修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