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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规划处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

2023年04月27日   浏览:

为规范发展规划处评审费发放行为,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促进工作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西北工业大学评审费等劳务支出管理办法》(办转字〔202094号)的规定,结合发展规划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发展规划工作所涉及的评审会议有:学校基础建设项目立项评审会议,战略研究基金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评审会议,“双一流”建设方案编制,“双一流”建设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周期总结和专家咨询会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编制以及其他专项业务会议等。

第二条 建立健全各类评审会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由校外专家和校内专家组成。专家评审费用标准应符合学校财务制度规定(评审费发放标准见附件)。

第三条 评审方式包括会议、现场访谈、勘察和通讯形式。

以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业务评审及专家咨询活动,会期为半天的,评审费标准按照确定标准的60%发放;会期超过半天但未超过两天的,评审费标准按照确定标准发放;会期超过两天的,自第三天起评审费标准按照确定标准的50%发放。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评审及专家咨询活动,评审费按次计算,评审费标准按照会议、现场访谈等活动专家评审费用发放标准规定的50%发放。

第四条 专项讲座和培训活动产生的讲课费,发放标准(税前)按照培训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6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12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8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第五条 不在发放范围的会议

1.内部组织的各类工作研讨。

2.不具备评审条件的业务活动。

第六条 不得领取评审费用的情况

1.参与组织评审工作的人员。

2.履行党政管理职责而参与评审活动的人员。

3.履行职责参与评审的学校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人员。

第七条 评审费报销资料包含会议通知、专家签到表、西北工业大学评审费信息采集表及其他佐证材料。

第八条 评审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由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发放现金。

第九条 活动组织科室对业务真实性、费用合规性负责。发现有违规发放、领取评审费、讲课费等行为的,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处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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